温州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选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3.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4.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5.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6.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7.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8.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1500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支持航空业发行2000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9.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0.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三、《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浙政发〔2022〕14号)

11.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扩大政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 2022 年底,其中 5 个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

12.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消费特

,统筹有序发放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家具家装、餐饮住宿、文旅体育等各类消费券。

13.强化新型消费政策支持。下达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 3 亿元,持续研究优化新能源汽车奖补政策。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

1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鼓励各市县政府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用电偏差考核费用,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加强用电保障,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活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加强售电公司监管,积极增发增购低价电源电量,公开公示市场价格水平,努力保持全省企业用电价格稳定,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不变。 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1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各地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16.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支持政策实施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适当提高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 四、《温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措施实施方案温政发〔2022〕16号

17.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银行年内延期还本付息,银行机构要提前与客户自主协商,实施清单制管理,做到应延尽延,对延期贷款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免收罚息,不影响征信。用好无还本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模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引导银行机构保持信贷适度增长,加快已授信贷款的放款进度支持银行机构对照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清单,全面梳理排查清单内企业贷款到期情况,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根据企业复工达产时间提前安排信贷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应续尽续、应贷尽贷、快速放贷。用好银行业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18.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结合本地消费特点,采取市区统一、市县联动,突出权重商品消费和数字人民币推广,统筹有序发放汽车、电动自行车、家电、电子产品、家居家装、餐饮住宿、文旅体育等各类消费券。出台温州市民本地游惠民奖补政策,通过引导市民本地游拉动景区、酒店、民宿、餐饮、交通等消费。

19.稳定增加大宗消费政策支持。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落实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补贴政策。

20.强化新型消费政策引领。持续研究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销售占比25%以上。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

21.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性保险等政策。制定出台粮油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建立种粮成本变化与粮油补贴联动调整机制。及时发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家最低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增加4元,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市本级对中短粒型早稻品种订单收购价格每百斤提高2元,对规模种植50亩以上的“五优联动”中晚稻品种订单收购价格每百斤提高5元。早稻实行订单全覆盖、应收尽收,晚稻实行带订单奖励市内余缺调剂,扩大订单惠农覆盖面。提高水稻保险保额,实行全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全域实行早稻补充保额每亩200,单季稻和晚稻补充保额每亩400元,保障程度从每亩最高1000元提高到1400元。

22.解决重点群体充分就业和持续托底帮扶失业。继续实施一系列阶段性、组合式稳就业保民生政策,进一步加大稳岗促就业力度,打造“重点群体快速就业援助2.0版”,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持续落实失业扩围,延续政策扩大保障范围,除失业金之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继续放宽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向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2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27.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18112号):

28.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按规定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29.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免试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30.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七、《温州市退役军人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意见》(温退役军人发〔202017号):

31.开展退役军人岗前适应性培训。当年我市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行即退即训、全员参加,鼓励历年未就业或有需求退役军人积极参与。主要侧重于岗前必须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开展培训。退役军人岗前适应性培训为引导退役军人实现自主就业创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竞争能力和积极融入社会,成为温州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有不可代替的作用。退役军人岗前适应性培训可以和项目制、技能培训或者其他培训相结合,实现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无缝对接。

3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自愿报名、自选专业、统筹组织的专业技能免费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教育培训,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技能培训以促就业为目的,重点培训就业岗位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强化实践环节。

33.开展项目制培训。开展项目制培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求,结合本地就业创业特色综合考虑职业培训的类别、周期、成本等因素,通过职业培训进行项目制管理,采取一次性整建制购买培训机构的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模式。具体培训项目依据人社部门公布的项目制目录清单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